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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泰國大使館發布的提醒
駐泰使館公眾號這篇文章發出方半日,閱讀數便已突破7000,在其歷史上也屬于較高的水平,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公眾對此事的關注度。
事實上,10月13日事發當晚,國家旅業網發文《導游威脅中國游客“讓你回不了中國”》,便在行業內外引起較大的反響,人們紛紛指責該黑導游,許多業者更直指低價團強迫購物產業鏈,指出此乃類似惡性事件頻發的萬惡之源。
不過,也有部分業者留言表示此次惡性事件的根源在于游客貪小便宜報低價團,邏輯之混亂簡直匪夷所思。
在此,我們基于此案,以及另一起發生在國內的類似案例,對低價團的運營流程及邏輯作一番梳理,看看導游們是怎么變得喪心病狂起來的?
【02】
根據泰國媒體報道,黑導李海之所以情緒激動,是因為他帶的這個來自他的祖國的旅行團的游客們在購物店內拒絕購物,而他們被帶往的購物店,是當地旅游業內知名的“零元團專營店”,帶隊前往的導游,主要依靠游客購物抽取傭金。
如果泰媒報道屬實,那么不難判斷這個旅游團很可能是個“零元團”,至少也是個“低價團”。那么,何謂零元團?何謂低價團呢?
所謂零元團,指游客在報名時團費為0元(或象征性收取如1元等極低費用),旅行社以“零團費/零自費”等為營銷噱頭招攬游客。落地后,地接社通常通過指定購物店、另行付費項目、人頭費、購物回傭等方式把成本和利潤賺回,整個過程中,常伴隨壓縮游覽時間、誘導或變相強制消費等行為。
低價團大體上也是這個路數,只不過團費比0元高一點,其余套路都一樣。
帶0元團或低價團的導游,有時需要花錢從旅行社那里買游客,即“買人頭”。從泰國這起案例來看,黑導李海可能就是花錢從旅行社手里買的這個團,他急需從游客們的消費中拿提成以回本乃至大賺一筆,所以當游客們拒絕購物后,意識到這一趟自己不僅賺不到錢,還要賠上一筆“人頭費”,他才會情緒失控以至于做出喪心病狂的舉動,對游客出言不遜,甚至辱罵威脅。
李海如此囂張,被泰國警方拘留自是大快人心,我們大部分的讀者確實也是如此的反應。不過也有少數讀者,他們很能共情李海這位黑導——他們認為,這一切,完全是因為游客們貪便宜報低價團而引起,所以,他們挨罵受辱,純屬活該。
【03】
來看一個類似的國內案例,及其判罰依據和邏輯。
2025年2月,桂林市耀佳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耀佳旅行社”)以0團費接待由北海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康輝旅行社”)、廣西錦鴻國際旅游有限公司(簡稱“錦鴻公司”)組織的“暢玩桂林4天”低價旅游團隊,委派導游胡某某為該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要求導游墊付接待費用,安排游客前往某“國家館”、某雞血玉石博物館購物,獲取購物回扣。導游胡某某在行程中向游客兜售桂花糕等物品,游客反映導游態度惡劣、強制購物。
注意,這里面既包含了0團費元素,也包含了低價團元素(文中:耀佳旅行社以0團費接待某低價旅游團隊),還包括了導游從地接社處“買人頭”(文中:要求導游墊付接待費用),更包括了強制購物(文中:游客反映導游態度惡劣、強制購物),可謂是包羅萬象。
在游客投訴之后,有關部門很快做出了處罰:
2025年4月,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對胡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耀佳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北海市旅游文體局對錦鴻公司、康輝旅行社分別作出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對耀佳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罰款21.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社法定代表人房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社工作人員陽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04】
耀佳旅行社之所以遭受罰款21.4萬元的重罰,是因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時,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收取任何費用。”
以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導游胡某某被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是因為其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也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錦鴻公司、康輝旅行社被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則是因為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顯然,在主管部門看來,旅行社、導游組織開展、參與旅游活動,必須遵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至于某些旅游業者認定的萬惡之源——“游客貪小便宜報低價團”,《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對此有明確表述:“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再來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至此,一切都大白于天下:旅行社組織0元團、低價團屬于違法行為;導游向游客兜售物品尚且違規,更何況強制購物?
所以,是某些旅行社組織0元團、低價團,誘騙旅游者,部分旅游者吃了誘餌卻并未上鉤即拒絕購物,讓黑導們賭團失敗而某些黑導缺乏愿賭服輸的風度因此才變得喪心病狂。
天欲使其亡,必先使其狂。
撰寫|劉大先生 轉自旅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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